1、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吉林、黑龙江、山东、河南等十家省级分公司统一按40%的比例划转;其它省级分公司统一按19.76%的比例划转。
三、操作流程及操作办法
(一)“自下而上”确定划转人员
各单位首先确定非管理序列员工中的划转人员,再自下而上地确定各级管理人员中的划转人员。
(二)岗位属性的定义
岗位属性分为:专门从事C网工作(简称“C网”)、专门从事G网工作(简称“G网”)和G/C共用。
1、C网员工(或G网员工)是指专职(仅)从事C网(或G网)营销、客户服务、网络规划建设维护、业务平台规划建设维护、IT支撑、财务核算等工作的在岗合同员工。
2、除C网员工和G网员工外,其他合同员工均为G/C共用员工。
(三)划转办法
以2007年12月31日为合同员工岗位属性的认定时点。双方省分公司协商一致,也可调整岗位属性的认定时点。
1、C网员工及G网员工
(1)C网员工全部划转,G网员工全部保留。特殊情况由双方省分公司协商确定。
(2)2008年C网员工内部岗位调动(包括跨单位调动)的,不影响其岗位属性,仍按C网员工在新岗位(或新单位)直接划转。
(3)C网员工因客观原因(如退休、离职等)无法划转的,其指标应摊入G/C共用员工中,保持各单位划转人员总数不变。
2、G/C共用员工
(1)划转比例
C网员工直接划转后,各部门G/C共用员工的统一划转比例计算方法如下:
划转比例=(本单位划转员工总数-C网员工数)/(员工总数-G网员工数-C网员工数)
(2)以书面形式征求G/C共用员工个人意向。
(3)在满足以上划转原则的前提下,根据员工结构、岗位分布、工作需要等因素并结合员工个人意愿,由我方提出划转人员名单,并与电信公司协商确定。
(4)对于划转人员名单双方协商不一致的,交由双方上级公司按照公平原则裁定。
3、其它事项
(1)各省审计分部员工按所在省分公司划转办法参与划转。
(2)夫妻双方同在联通工作的员工原则上可划转一人,具体划转人选由当地电信公司视工作需要选择。
(3)2008年新调入联通系统的员工,不纳入划转范围。
(4)2008年在公司内跨单位调动的合同制员工,在新单位参与划转,原岗位属性不变。
(5)县级单位人数较少的,也可不划转人员。
4、划转的合同制员工名单由双方省分公司共同书面确认,报总部备案。
五、员工转移安排及交接手续
(一)在2008年8月22日(含)前,我方须提交初步划转员工(含派遣员工,下同)名单,双方在2008年8月27日(含)前最终确定转职员工名单。
(二)在2008年9月1日(含)前,我方按标准信息项表式提供人员信息简表。
(三)在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方案后,各单位在交割起始日前与划转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08年10月1日。同时,公司、员工双方应签订有关权利、责任结清的声明。
(四)在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方案后,电信公司与划转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为2008年10月2日。
(五)划转员工的人事档案、工资关系等应于2008年10月17日前完成整体转移,具体工作场所的转移按照C网运营实际需要由双方协商确定。我方应积极配合完成社会保险关系、住房公积金的转移等工作。
(六)我方自2008年10月1日始与派遣单位解除中国电信继续使用的派遣制用工的派遣关系。电信公司于2008年10月2日与派遣单位签订新的派遣协议。